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办事的决定》中保留的项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对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办事条件
确有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的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改变绿化审批,
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审批。
若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且不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即可同意申请。否则将不予许可。

办事需提交材料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3、送审报告;
二、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的还应提交:
1、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2、市国土局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3、绿化现状分布图;
4、已经市市政园林局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文件;
5、按绿地类别选择填写①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②居住区③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申请表,一式四份;
6、拟修改绿化的规划设计蓝图一式四份,设计图纸电子版(以光盘或其他形式)。绿化规划设计图纸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征地红线、指北针、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周边环境说明、苗木表、绿地指标,天台花园和架空层绿化要标明;
7、因改变绿化规划需砍伐、迁移、修剪的绿化苗木清单;
8、其它相关依据。
三、申请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还应提交:
1、建设工程立项及资金证明;
2、绿地所在位置红线图(四置图);
3、绿地现状图及需砍伐、迁移、修剪的绿化苗木清单;
4、与绿地产权单位签订的绿化补偿书面协议。
送审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办事程序
一、需要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到市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或登录市政园林局网站(www.gzszyl.gov.cn)或广州绿化网(www.gzgreen.com)下载《广州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妥、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园林局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办事申请。
二、在申请单位提交了完整的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现场踏勘,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发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批复。申请人在取件日期或接到服务窗口的通知后,凭受理单回执到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对于同意改变绿化规划而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同时办理易地绿化补偿手续,方可取得批复。
三、对于同意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方可取得批复。并凭此批复到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市城市规划局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办事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许可项目本身不收费。
涉及到迁移绿化及补偿等事项则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执行。

办事期限
自受理办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事决定。
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九条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认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联系电话 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事网址 https://www.gz.gov.cn/

投诉电话 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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