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审批

审批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1.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3.因易地改造或搬迁,寻药停用污染放置设施的;

4.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5.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存在上述情况,且情况属实的广州市辖区内的排污企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
排污单位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计划停用之日前15天按要求规范如实填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申请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停用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排污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批文》以及具有设计证书单位设计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的复印件各一份,报送至市环保局和市监理所。

审批程序和期限
1.排污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计划停用之日前15天向市环保局和市监理所保送有关材料。

2. 市环保局有关人员经查点后认为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可受理时,发给单位《受理回条》,为领取《受理回条》的,即视为未予受理。

3. 申请受理后,排污单位凭《受理回条》的编号到环保局查询申请的审批情况,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市环保局领取批复文件。

4.广州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讨论后,给予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审批结果
经审查后给予批复。

收费情况
无。

监督措施
内部监督
实行局、处两级监督管理,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部监督
表中所列审批项目的内容通过网上发布、资料宣传、电脑查询和电话查询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有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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