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
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由排放污、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市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排放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在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将污、废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六条“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规定的标准”。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条件,接驳设施通过验收;
2、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同意接驳的证明文件和接驳设施验收资料(验收资料指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等,由申请单位盖章确认)(一式两份);
3、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证明资料(由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盖章确认);
4、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水温和水压资料;(由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委托行业检测机构检测);
5、城市排水许可信息登记表(验收)(一式三份);
6、证明资料:⑴授权委托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7、按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申请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须提供如下资料(临时排水接驳核准纳入申请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统一办理):

1、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临时接驳设施方案图(标明排水管道、泥浆池、化粪池、沉淀池、明沟、简易隔栅等设施的尺寸及位置)(一式两份);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4、周边地下综合管线资料;
5、证明资料:⑴授权委托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复的规划平面图等);
7、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2、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水温和水压(由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委托行业检测机构检测);
3、证明资料:⑴授权委托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排水主体的须提供新主体的证明资料);
4、原城市排水许可证(原件);
5、按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将以上资料递交给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经确认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编号及回执,再转交市市政园林局业务处室办理审批。
2、市市政园林局业务处室根据市排水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和提交的证明文件,初拟审批意见,报审核人审核后,报审批人审批,形成审批结果,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交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
3、申请人在承诺期限之日或收到通知后,凭受理单回执和联系人身份证到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一、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不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的;敷设各类管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者紧急抢修管线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单位专用排水管道,接驳城市排水设施,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按批准的位置设置的;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瞒报排水量和污水水质情况的。”
二、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020-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 15个工作日以内

备注
1、临时排水接驳核准纳入临时排水许可申请统一办理。
2、以上需提供的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3、已有城市排水许可证但需申请增加排水口、或申请取消化粪池、或未设置水质检测井的,须办理接驳核准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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