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往港澳定居
一、条件: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满七年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二、程序
市属单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向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手续
(一)香港永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2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子女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2份(浅蓝色和白色),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
(二)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交验原件;
(三)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明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四)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母)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交验原件;
(五)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2份,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交验原件;
(六)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七)提交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60天(通知审批结果)
查询电话:96110(自动)
查询网址:WWW?GZJD?GOV?CN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