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港澳定居

一、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婚生子女同行)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年满六十周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申请时需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
(三)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父母均定居外国的除外)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二、程序
市属单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向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六)各种类型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夫妻团聚:提交结婚证明;
2.照顾父母: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提供其他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及放弃申请的协议书;
3.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超过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4.孤儿投靠亲属: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投靠养父母:提交收养关系证明;
6.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提交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7.继承财产: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遗产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
8.以前不符合携行子女条件而现在符合的,可提出申请,包括已改为永居子女类的也可以重新变更。如因读书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其它地方的,凭父母结婚证、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向原内地父母申请地提出申请。

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60天(通知审批结果)

查询电话:96110(自动)

查询网址:WWW?GDJD?GOV?CN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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