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移、房屋改用途(含恢复用途)、撤消违章、抵押、拍卖所涉及的地价评估

办理依据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穗府 [2005]36号,2005年8月19日
收件资料


资料名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评估介绍信
1
原件
产权转移
由交易中心开出
1
原件
各区发证办办理登记的
由各区发证办开出
1
原件
撤消违章的
由交易中心开出
2
评估委托书
1
原件
抵押的
申请人签名、产权单位盖公章
拍卖预估的
拍卖行开出
3
房地产权属资料
1
复印件
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任何一种,提供原件核对
4
改用途(含恢复用途)的批复文件
1
复印件
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或产权登记部门确权的
提供原件核对
5
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决定书
1
复印件
撤消违章的,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保留使用的
提供原件核对
6
企业改制文件
1
复印件
(产权转移的)企业内部职工认股
提供原件核对
7
拍卖公告
1
复印件
拍卖预估的
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估价所

办理时限
4 个工作日
(另:评估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和企业改制需会审的 30 个工作日,抵押除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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