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工伤条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3]160号)
3、《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综[2003]8号)

办理条件
经工伤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规定时间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妥;
如有医疗费、遗属供养费审核的7个工作日内办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轻伤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3.《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4.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注:①轻伤未入院治疗的只需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②轻伤医疗期超过一个月须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③生产工作性轻伤由基层单位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 报主管局确认;非生产性轻伤仍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确认;(病历先复印一份报送);

(二)重伤及残疾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3.《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4.《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6.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7.如有特殊诊疗项目的应携带《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 (原件)。

(三)工伤死亡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
2.急救期内医院单据、病历。
3.如抢救期超过15天需提交:
①《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②《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③《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原件)

(四)交通事故
1.出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2.肇事方逃逸等原因得不到赔偿,需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须附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伤者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说明追索到赔偿后,即退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部分。

联系电话 83560560

办公地址
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1楼

受理窗口
核发1-4科

投诉电话
83568410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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