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转出审核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2、《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办理条件
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职工失业后离开本市时,其在本市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需要转移回户口所在地。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
1、停保状态;
2、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

办理程序
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职工在停保后,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天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函;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帐户手册”);
3、接收地社保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户名等。

受理窗口 单位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投诉电话 83568410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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