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转出审核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2、《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办理条件
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职工失业后离开本市时,其在本市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需要转移回户口所在地。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
1、停保状态;
2、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
办理程序
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职工在停保后,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天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函;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帐户手册”);
3、接收地社保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户名等。
受理窗口 单位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投诉电话 83568410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