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穗办人员申办入户须知

一、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属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三)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入户者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市政府的入户指标批文;
(三)市经济协助办公室批准《驻穗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申请名册》;
(四)市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调令);
(五)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

三、申办入户的具体程序:
(一)外地驻穗办人员申请入户,须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入户申请手续,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
(二)凡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所属驻穗办集体户口簿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咨询电话:83341353 投诉电话:831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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