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规定

1、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报告;

B.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C.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D.相关证明资料(如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账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4、对符合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一份《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对申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5、A.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B.延期届满后仍无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并从延期缴纳税款期满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与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C.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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