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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品必需注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特殊的商品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同时规定这些特殊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现阶段这些商品主要有: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文 件 号】工商标字1988第9号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14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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