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博士后进站后有哪些经费补贴?
2019年广州博士后进站后有哪些经费补贴?
经费资助(补助)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博士后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培养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资助(补助)。
㈠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㈡生活补贴
1.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到市属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不重复享受广州市生活补贴。未能享受省生活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广州市生活补贴。
㈢安家费
1.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广州市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广州市安家费。享受广州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6条生活补贴资助。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来(留)穗工作的博士后。
2.自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博士后,如获资助总额低于本项目安家费标准,可申请补差额。
3. 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补助:
(1)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进入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
(3)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
4.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穗从事博士后工作,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住房补贴40万元,不重复享受广州市安家费待遇。未能享受省住房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广州市安家费。
㈣新设站(基地)资助
对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新设立的市属单位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㈤日常经费资助
对年度新招收5名以下博士后(含5名)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3万元;对年度新招收6名以上博士后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5万元。下设分站的区域性工作站,以分站为申报单位。
㈥国际培养资助
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博士后国际培养资助,资助金额最高每人10万元。
鼓励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广东省博士后人才引进计划海外青年博士后引进项目、广东省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博士后项目等。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且未满40周岁的出站留(来)穗博士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并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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