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户口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需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一、凡广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1、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2、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3、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4、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5、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6、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符合上述第1、2、3、4款条件的人员,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2)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

  (3)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4)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

  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收养证、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

  凡符合第1条第(5)款条件的人员,因住房调整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合法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

  符合第1条(1)(2)(3)(4)款条件的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符合第1条第(5)款条件的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办理地区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做相应变更。

  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全户迁出时,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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