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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上砂石装卸作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港局〔2005〕272号 签署公布时间:2005年12月22日 签发人:黄国胜
为加强对本市水上砂石装卸作业活动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砂石装卸作业管理的通告》(穗府[2005]5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水上砂石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装卸作业人”)应当在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港区岸线范围内开展作业。 二、装卸作业人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到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水上砂石装卸作业备案材料表》; (二)管理机构组成情况证明、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三)装卸作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装卸作业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装卸作业人应当自事项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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