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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入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导语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发布的《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穗府规〔2025〕2号),广州市户籍迁入政策主要分为三大类别,并明确了具体实施细则:

穗府规〔2025〕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重新发布,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总量控制类指标

? 计划指导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

? 总量控制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人员。

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三个类别

① 引进人才入户

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

② 积分制入户

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入户。

③ 政策性入户

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等方面的特定政策入户。

第五条

引进人才入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 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职称 — 年龄50周岁以下
?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年龄45周岁以下
? 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学位 / 国(境)外学士学位 / 中级职称 — 年龄40周岁以下
?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 — 需满足年龄、社保等相应条件
? 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

条件一:年龄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条件二: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在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第七条

政策性入户条件

? 家庭团聚

配偶、子女、父母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 学生入户

全日制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入户学校集体户

?️ 安置入户

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等

? 收养入户

已办理收养登记且登记入户的

↩️ 恢复户口

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

? 回国定居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第八条

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统筹协调、制定年度迁入人口计划、管理入户指标

?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审核

? 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入户手续、审核家庭团聚、学生入户等

? 市民政部门 — 婚姻状况验核、收养登记核查

?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办理相关安置入户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第十一条

入户地址登记顺序:

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

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

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公共集体户(兜底功能)

第十二条

⚠️ 重要提醒:

•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 虚假承诺或隐瞒、欺骗者,申请不予办理

• 已入户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三条

名词解释:

创业人员:在本市注册登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法定代表人

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以上" 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

"以下" 含本周岁

未成年:年龄不满18周岁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5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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