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办法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
导语 《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近日,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起草的《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并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分别对认定周期、认定原则、认定条件、退出机制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在申报认定方面,《办法》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等进一步细化。例如第六条认定条件中明确传承谱系计算方式为“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避免专家在评审中产生争议。
权利和义务更明确
在日常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管理的内容、支持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考核评估机制、技艺保护、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其中,第十六条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有六项,包括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经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利用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开展非遗宣传推广活动等内容,这些内容将政府部门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鼓励和支持体现得更加具体。第十七条关于义务的内容,增加了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本人国籍变化以及与保护、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内容,更有利于文化主管部门及时了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动向。
退出机制更具体
在退出机制方面,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籍问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等,先前在制定《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时因争议过大而未能列为退出情形。在2020年3月1日最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后,才有了上位法支持。所以《办法》结合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对退出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其中明确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明确了荣誉传承人不再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将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这也更加符合设立传承补助经费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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