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暗示有医疗作用

导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暗示有医疗作用。

  国务院: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暗示有医疗作用

  近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管条例,其中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摘抄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政策原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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