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10条措施(全文内容)

导语 越秀区为支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复工复产,制订了10条政策措施,包含应急保障、租金减免、税费减免等方面。

越秀区关于应对新型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应急保障支持】

  对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奖励。按企业新购设备的总额给予50%补贴,最高30万元

  第二条【稳定经营支持】

  对2019年批发业销售额超10亿元以上、零售业销售额超3亿元、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超1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收超5亿元以上且2020年上半年增速保持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条【租金减免支持】

  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应满足无拖欠租金)。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方为专业市场、租户企业减免租金,由行业商会、协会提供减免方案范本推进双方协商确定。对有效提供减免租金的业主,在今后的市场转型升级中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产业园区、孵化器减免入驻企业租金。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100万元的产业园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30万元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企业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类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辖内金融类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新增贷款的,给予每家金融类机构最高50%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每家不超5万元

  鼓励类金融机构通过压降企业贷款成本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

  鼓励辖内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金融审批绿色通道支持】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业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全力支持和推动有融资需求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融资支持项目。

  第六条【税费减免及非接触式办税支持】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面实施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实现高频税务事项在线办,社保变更、申报、缴费网上办,个人所得税业务移动办。疫情期间,提供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全程自助办+配送服务。支持电话咨询服务,提供“区局座席+办税厅+税务所”立体化热线咨询答疑辅导。

  第七条【稳岗就业支持】

  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全程网上申报,审核速度提升50%。

  举办重点用工企业、重点行业、重点群体专场网络招聘会3场次以上,引导线上供求匹配对接。

  第八条【社会保险支持】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推优推先支持】

  对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在评审越秀区杰出产业人才等奖励政策中予以倾斜,并在旧物业改造项目、国资物业出租出让及各级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开展暖企行动】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协助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搭建“越企康”平台指导企业复工和防疫,协调解决复工用工、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区遵照执行。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和上级多项政策规定的,执行完上级政策后,执行区级政策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一图读懂越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暖企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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