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黄埔区办理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基本材料(规格用A4纸,下同)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底下附件)

  (2)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殓葬证、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户口注销复印件;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7)受伤时在场工友的亲笔书面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绘图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病历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三、办理时限

  经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发给《受理回执》。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行为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公告[2003]第24号);

  3、《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第17号)。

  六、领件须知

  1、用人单位凭《受理回执》和工伤职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工伤职工不能同往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七、受理部门

  劳动保险福利科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广州市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700

  咨询电话:8237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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