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及缴费标准

  1. 适用范围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或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

其中,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

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供养亲属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定期待遇。
二、参保人员分类与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缴费年限
缴费标准
普通
人员
男:60-72周岁
缴至75周岁
200/
女:55-72周岁
73周岁以上
3

其中: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三、参保登记办法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1.携带资料

人员类别
携带资料
专项资料
基本资料
孤寡老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证明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 3.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三份
;
4.
如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费,须提供指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与复印件、存折或储蓄卡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
5
.对于选择异地邮寄(异地邮政储蓄)邮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还需填写《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并提供邮政储蓄存折原件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普通人员
温馨提示:
1.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到原参保登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委托银行划账所提供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应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致。

3、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自动延续,参保人无需每年申办。选择按年缴费的参保人,须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新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才可继续按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4
、停保后再次参保的人员,需在当年的5月底前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新一年度的缴费。

5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二)参保登记流程

1.缴费方法

(一)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的参保人: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指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与复印件、存折或储蓄卡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银行将于次月直接从存折或储蓄卡中扣费。

(二)选择自主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3-23日前,携带《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核定单》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委托银行网点使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费。
(三)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从次年起,应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费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以后补缴的,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发放并补发从缴费起始月份起的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相关链接: 广州各区社保局地址和电话

相关链接: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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