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办随军家属入户程序
业务名称 | 申办随军家属入户 |
单位名称 | 公安局 |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准予其入户: (一)副营职、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二)在军队服役满15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家属。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的家属。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现役五、六级士官的家属。 |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官证》(或《文职证》);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属随迁小孩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 (五)申请迁入随军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随军集体户首页和部队同意迁入集体户证明。 |
业务办理的程序 | (一)凡要求申请家属随军入户的,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材料的,要提供原件及A4纸单面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二)凡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身份证和二代证相片2张(十六岁以上)、相片回执和迁入地户口簿,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
业务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全市各区办证厅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