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23选调生招录中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条件一览

导语 广州市2023选调生招录中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条件一览,本次招聘376人,详细岗位条件内容见正文。

  广州市2023选调生招录中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条件一览

  (1)符合公务员法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

  2.学习成绩优良,作风朴实,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吃苦耐劳,身心健康,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本科生24周岁以下(1997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27周岁以下(199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91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要求放宽3周岁。

  4.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学生干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人员、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品行存在问题,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作为选调对象。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选调生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不得报考。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受其他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3.近两年内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 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 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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