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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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低保

政策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办理对象

越秀符合低保条件的个人、家庭

办理条件

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

1、《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2、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4、《失业证》和《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

5、《残疾证》

6、《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7、近三个月的家庭消费单据

办理流程

1

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越秀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
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
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越秀区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科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地 址:越秀区六榕路127号二楼

联系电话:8336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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