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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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变更注销
办理条件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所需材料

1 . 广告媒介证明 (原件副本(收取)1份)

2 . 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原件副本(收取)1份)

3 . 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原件副本(收取)1份)

4 .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原件副本(收取)1份)

5 . 广告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申请材料,递交广告登记窗口

2.广告处审查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3.申请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业务服务平台

2.广告处审查人员对申请人网上填报的材料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3.申请人带齐申请材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事窗口

广告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周五下午不对外,节假日除外)

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1005房

联系电话:8559656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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