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五保户申请办法

  一、办事对象:个人

  二、办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四条

  三、办事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村民

  办事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间,村民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所需材料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五、受理部门: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六、受理地点:

  白云区民政局 86386183 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楼)1楼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70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123 市桥街清河东路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2楼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08 街口镇新城广场D5朝阳路15-16栋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7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 >>查公交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

  八、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加7天的公告时间。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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