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州个税详解

  修改多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终于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个税起征点正式确定为3500元了,那么你会被扣多少钱税呢?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新个税: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办法

  说明: “三险一金”不用扣税

  全月应纳税的钱为:每月应发工资-四金-3500

  纳税(元):全月应纳税的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照上图标准)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纳税(元)

  特别注意:四金(也称“三险一金”)是指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费)、医疗保险金(费)、失业保险金(费),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举例:如果王某当月的工资为8000,多于起征点3500元,应该纳税,假定假定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

  王某当月应纳税的钱=8000-1000-3500=3500元。

  王某应纳税=3500×10%-105=245元。

  9月1号前的工资按照旧的税率征税,9月1号后的工资按照新的税率征税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段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注意: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涉外人员减除费用标准总数保持不变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

相关链接:

个人所得税计算:http://sz.bendibao.com/cyfw/grsd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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