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缴交租金;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该标准计收住房租金。
第三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住房保障办。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2个月办理年审,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 上年度家庭收入、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 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 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 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退出协议;
(三)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第三十四条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第三十五条 无法腾退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