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区域系数,具体标准见附件4。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区域系数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分为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和向保障对象直接发放两种方式。
向房屋出租人发放是指保障对象承租房屋后,市住房保障办将租赁补贴按月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向保障对象直接发放是指市住房保障办按月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