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以公房租金标准承租市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各级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物价、民政、统计、税务、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区、街(镇)两级住房保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住房保障的事务性工作, 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