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职业中学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招生。学制一般为三年,个别专业学制为 二年。招收持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市内应届 初中毕业生和年龄不超过十八周岁的非应届 初中毕业生。?
(2)职业中学招生与普通中学高中同时进行。个别学校、专业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 以单独招生。经中学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新生后,学校必须保存盖有市教育局学籍专用印的 报名表。一律不准擅自接收未经批准录取的新生。?
(3)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薄,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注册入学。不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 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 报到,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 育或取消学籍。?
(4)学生在外地学校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入职业中学后,因家长调至本市,学生本人属随 迁家属,可将家长单位证明、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当地录取证明、升学试成绩和原录取学 校意见等,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到就近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学校入学。?
(5)学校按批准录取新生名册,发给学生证和学生手册。?
二、转学、寄读、附读:
(1)转学:?
凡转去外地的学生,因全家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 明向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发给转学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凡外地转入的学生,因全家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 和有关证明(包括转学证明)等,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到就近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学 校入学。?
市内职业中学之间学生转学,在全市范围招生的学校、专业,不办理转学。分区、分地段范 围招生的学校、专业,因全家迁移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由原校介绍,直 接与转入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后,交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原校发给转学证明。?
职业中学不收由本地和外地普通中学转入的学生。?
(2)寄读、附读:?
职业中学不收寄读生和附读生。?
三、休学、复学、退学:
(1)休学:?
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确需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具 意见,经教导处审查,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到期确有困难 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
(2)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或新学年前开学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和专 业学习 。如原校专业已改办、停办、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明向性质相同、专业对口(或相近) 的学校申请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退学:?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学生申请退 学,学校应慎密研究,经学校批准,发给退学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无故旷课的学生,经家访等办法多次进行教育,仍不改变,一学期旷课累计两周者给予警告 处分,拒绝教育、旷课累计一个月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这类学生要与家长、有关部门配合, 多方教育,仍无效果,旷课累计一个半月者,则作自动退学处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并正式通知家长和街道。?
四、升留级、毕业、肄业:
(1)升留级:?
确定升留级的学科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开设的各门文化课和专业课(包括实习课)。?
学年成绩各学科及格者,准予升级。?
凡不及格学科,均应补考。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和一门主要专业课这三科中,仍有两科不 及格,再加上其他一科不及格,或有任何四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如原校本专业无后继班 ,则安排到相应年级的相近专业班就读。如无相应或相近专业,可随原班试读,以后补考及格,可作为正式学生。连续留级两次者,应与家长商量,劝学生退学。?
(2)毕业、肄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各学科及格者,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和两门主要专业课这四科中,仍有一科不及格,或 实习不合格,或有任何三科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领取疑业证书者,在两年内可回原 校申请补考不合格科目,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职业中学生(肄)业证书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才能生效。?
学生成绩的评定,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力求全面、准确,不得徇私舞弊。?
五、档案:
职业中学学生都要建立学生档案。档案包括:考生报名表、学籍卡片(学生本人简况、家庭 状况、所学专业、各学期和学年的学习成绩、实习、评语、操行评定、奖惩情况、身体健康情 况、毕业生个人总结和鉴定、毕业后去向等)。学籍卡片由班主任负责整理、填写:实习技 术考核、评语,由实习单位填写盖章。档案材料由教导处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 ,档案可以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以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六、其他
以上各项规定,主要根据市内职业中学(班)情况而制订,适应于职业中学和职业班(包括厂 企业学的)。各区、县教育局可参照这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有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