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回来要恢复户口办理所需材料
导语 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
办理说明:军队复员干部离队报到前,原单位机关应当为复员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复员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复员干部,并通知复员干部如期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复员干部报到后,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出具落户通知书。复员干部按照安置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入户工作。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离队报到的,复员干部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地方说明情况;原单位政治机关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30日之后尚未收到地方回执的,应当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办理部门:安置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办理时间: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后。
提交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入户证明或落户介绍信。
(三)复员证。
(四)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五)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配偶名下房产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房产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全省各地市落户政策有差别,提供审核材料具体以本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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