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包括哪些主要税费
新购商品房办理房地产证收费标准:
交易过户-----购房业主: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单位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
登记方承担 |
交易手续费 |
卖方:3元/平方米(商品房、集资房) 卖方:1.5元/平方米(解困、安居、房改房) |
穗价[2002]97号 粤价[2002]108号 |
卖方承担 |
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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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承担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缴交方 | |
契 税 |
解困房、安居房及商品房的个人购买普通 住宅:交易价×1.5% 其余:交易价×3% 集资房按规定标准1.5%计算,其征收基数:近郊1000元/平方米;中郊700元/平方米;远郊500元/平方米。 |
买方承担 |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征收单位 |
缴交方 |
印 花 税 |
卖方:交易金额×0.05% 买方:交易金额×0.05% |
市地税局 (此项费用不由交易中心代征) |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
房屋赠与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
登记方承担 |
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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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承担 |
测绘费 |
住宅用房:1.36元/m2 商业楼用房:2.04元/m2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m2 |
国测财字[2002]3号 |
申请方承担 |
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 |
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征收单位 |
缴交方 |
契 税 |
受赠人按产价3%缴交 |
每宗房屋交易 |
市财政局 |
买方承担 |
土地增值税 |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三 |
房屋有增值部分 |
市地税局 |
赠与方承担 |
营业税及附加 |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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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
赠与方承担 |
土地出让金 |
由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核定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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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 |
赠与方承担 |
房屋继承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
登记方承担 |
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
买方承担 |
测绘费 |
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 |
国测财字[2002]3号 |
申请方承担 |
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 |
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
购买预售商品房办理退房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交易手续费 |
原契约、合同中 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
粤价[2002]108号 穗价[2002]97号 |
申请方承担 |
房屋交易(二手房)过户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交易手续费 |
买方:3元/平方米 卖方:3元/平方米 |
穗价[2002]97号 粤价[2002]108号 |
买卖双方承担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人每本证书收取10元工本费 |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函[2003]387号 穗价[2003]1号 |
登记方承担 |
权证印花税 |
买方:5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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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承担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缴交方 |
房屋测量费 |
住宅用房:1.36元/m2 商业楼用房:2.04元/m2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m2 |
国测财字[2002]3号 |
申请方承担 |
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 |
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征收单位 |
缴交方 |
契 税 |
买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产价1.5%计收,其余按3%计收 |
每宗房屋交易 |
市财政局 |
买方承担 |
印 花 税 |
买方:房屋产价的0.05% 卖方:房屋产价的0.05% |
每宗房屋交易 |
市地税局 (交易中心代征) |
买卖方各承担一半 |
土地增值税 |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三 |
房屋有增值部分 |
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
卖方承担 |
个人所得税 |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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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
卖方承担 |
营业税及附加 |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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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
卖方承担 |
土地出让金 |
房改房上市,按产价1%征收;其他类型的二手房交易,由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核定(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一) |
未办理土地有偿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
市国土房管局 |
卖方承担 |
附件一: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
类别 |
转让方式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商业 |
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 |
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
卖方承担 |
工业 |
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 |
按标定地价的25%收取 | |
住宅 |
公对公、公对私 |
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 |
私对公 |
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 | ||
私对私 |
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 |
附件二:房地产转让应征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4种税费实行捆绑征收,具体税率为:
1.单位转让房地产:
(1)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普通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13%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5.63%
外资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5%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09%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5.09%
(2)提供上手购房发票:
普通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13%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63%
外资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0.09%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09%
2.个人转让房地产:
(1)非居住用房(非住宅):
提供上手购房发票:(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不能提供上手发票:转让收入×5.5%
(2)居住用房(住宅):
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免征。
非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3.购买时间的界定:
(1)购买时间:以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为准。
(2)结束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普通住房标准:
1.广东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市套内建筑面积的浮动幅度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区、县(市)应执行统一标准。
2.广州市出台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规定: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同时符合这3个条件的才能享受契税按1.5%征收的优惠。
附件三:房地产转让应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为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取决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建未满五年的房地产为取得时的成本费用;购买的须提供上手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自建、合建的提供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书及票据;购、建已满五年的为旧房重置成新折旧评估价(由房管部门审核);
2.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印花税、评估费等;
4.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已发生的土地成本费用。
附件四:房地产转让应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征方法(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据实征收:(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
非居住用房(非住宅):个人转让房产收入×7.5%×20%
居住用房(住宅):
自用未满5年的:个人转让房产收入×5%×20%
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免征。
注:据实征收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征收。
2.个人自用房屋时间的届定(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填发时间为开始时间,以转让房屋时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为结束时间计算是否自用满五年。若纳税人对自用开始时间有异议,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由调房总站代征点核实开始时间并计算自用时间:(时间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处理)
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
购买房改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注明的缴款时间
自建房: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时间。
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