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用水类别 |
范围 |
水费价格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持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外来人口居家生活用水。 |
1.32 |
行政事业用水 |
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公园用水。 |
1.61 |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
1.32 | |
工业用水 |
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护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水、(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业用水。 |
1.83 |
经营服务用水 |
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组织生产资料流转)、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有偿服务、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社区活净水投币售水点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
2.71 |
特种用水 |
洗车、外轮和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按摩、健身室、纤体中心、水疗(SPA)棋牌社、及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行业的用水 |
3.38 |
备注:
1.现行自来水价格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198号),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澡堂等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费。
1.现行自来水价格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198号),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澡堂等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费。
3.根据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签发的《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市政园林函(2006)142号)的文件精神,对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实行生活用水价格优惠,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水费,超出部分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
4.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水费的,从逾期第一日起计收欠费违约金,2008年4月30日以前的欠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计收,2008年5月1日以后的欠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