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户口迁入条件
(七)凡因招聘、调动、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许的申请入户人员,并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批准,市公安局(市控人办)验核后,准予其将户口迁入单位或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中心设立的集体户,或迁入亲戚朋友家中入户。
(八)凡本市已办蓝印户口人员满5年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违反计生政策的,可申请入户。
(九)凡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以上,且在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农业户口。
(十)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