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名称 |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
| 单位名称 | 国土房管局及各区分局(点击查看) |
|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 详见“业务办理程序” |
| 业务办理的程序 |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相应办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所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到区鉴定所领取《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后,备齐申请鉴定房屋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证、租赁凭证、房屋设计施工图纸等)。
二、受理申请:
鉴定所在申请人交齐鉴定房屋所需的资料后,受理鉴定。申请人缴交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预约时间、现场查勘:
1?鉴定所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申请人预约现场鉴定时间。
2?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在现场协助鉴定人员查勘。对有必要进行测试检查的鉴定,增加检测、验算等项目。
四、鉴定:
鉴定人员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国家其它机关的建筑规范、法规,对查勘情况进行评判,制作《房屋安全鉴定书》。对鉴定属危险房屋的,自现场查勘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自现场查勘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房屋鉴定报告。
六、结算费用、取件:
申请人领取《房屋安全鉴定书》,并按实际所需鉴定费用,补交或退回预交费用的差额部分。 |
| 收费标准 |
1?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需缴交鉴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2?鉴定过程中,需要作房屋检测的,需缴交检测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3?鉴定过程中,需要作房屋结构验算的,需缴交验算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