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办理港澳定居

业务名称 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办理港澳定居
单位名称 市公安局及各分局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婚生子女同行);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双方年满六十周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内地子女需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
(三)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3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①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④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五)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六)中共党员提交其所属单位或街道党组织是否同意其出境定居的意见。
(七)各种类型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⒈夫妻团聚:提交结婚证明;
⒉照顾父母: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提供其他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及放弃申请的协议书;
⒊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⒋孤儿投靠亲属: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⒌投靠养父母:提交收养关系证明;
⒍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提交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7.继承财产: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遗产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8.以前不符合携行子女条件而现在符合的,可提出申请,包括已改为永居子女类的也可以重新变更。如因读书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其它地方的,凭父母结婚证、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向原内地父母申请地提出申请。
业务办理的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业务办理的程序 市属单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向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要求在单位所在地申请,但不用提交单位意见的非登记备案人员,如无法提供工作证或其他证明,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业务办理相关单位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业务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7:00
业务办结的时限 60天通知审批结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
业务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通知
业务办理结果(如证件) 及相关材料发放地点 本单位对外办事窗口,地址:海珠中路72号、东华东路367号
注意事项 1.不得由他人代办。
2.需2次面见港澳关系人:申请时和领证时需面见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并拍摄现场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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