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办程序

  业务名称: 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办程序

  单位名称: 教育局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2.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

  3.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已开办了幼儿园的,应无违规办学的经历,并要在前一所成为区一级以上幼儿园后方可再申办新园;

  4. 申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 申请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符合越秀区教育局发展的需求,布局合理,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6.申请办园的场地需在越秀行政区域内;

  7.申请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需符合《广州市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或《广州市举办托儿所的基本条件》要求。(具体要求见文件下载)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以单位名义举办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2) 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所需的证件)。

  (3) 主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

  (5) 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资产评估报告。

  2.以个人名义举办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待业证或离退休证、学历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有符合规定数据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的经费来源证明。(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

  3. 办园场地的有关材料:

  (1)自有园舍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材料。

  (2)租赁园舍的,提交租赁合同书和出租方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期限不少于四年)。

  (3)公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地作出的园舍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由广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表,同时出具房管部门的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厨房需出具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

  4.幼儿园建设方案、幼儿园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5. 拟任园长、园所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及健康证明。

  (1)幼儿园园长须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大陆境内定居,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并被认定为幼儿园一级以上教师,取得园长资格证书,年龄不得超过女65周岁,男70周岁。

  (2)教师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

  (3)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市以上职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医师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

  (5)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经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炊事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卫生知识和烹饪技术。

  (7)财务人员具备专业资格。

  6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报告书(含举办者、园名、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园所规模、设施设备情况、师资配备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7 .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

  8 .经费预算、办学可行性报告及保障措施。

  9.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办者对他的任命(委托)书及本人接受任命(委托)的书面材料。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大专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0.担保单位提交的材料:

  (1)办园担保书。第三方作办园的担保单位,所用于担保的资金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担保书上写明本单位愿意作ΧΧ幼儿园办学期间的经济担保并附上担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办公、住宅、手机,并由该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2)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单位的资产报告书,担保单位近半年纳税税单及损益表。

  (3)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资料:

  ①营业执照(已通过有效年检)。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户口簿、身份证。

  业务办理的程序 1.申办者向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递交 “申请举办幼儿园(所)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审核决定能否在该地区办园(所)。 2.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自受理之日起 1个月内实地考察办园条件。 3.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发给《越秀区托幼园所筹办批准通知书》及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4.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家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证明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申办者存入所需的办学注册资金要求:举办全日制幼儿园的在银行存入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注册资金,存期到办学终止;举办寄宿制幼儿园的在银行存入不低于8万元的注册资金,存期到办学终止)。 5.申办者凭《越秀区托幼园所筹办批准通知书》到区公安局防火科、区防疫站、区妇幼保健院和区房屋安全质检部门分别领取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书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6.自申办者向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交齐上述有关合格证书后,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注册登记表》。 7.申办者向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验资报告书及《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注册登记表》等全部办园材料。 8.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在收齐申办者有关资料后3个月内,由区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业务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广州市龟岗大马路德安路1号之二14楼,联系电话:18819138422

  业务受理时间: 长期办理

  业务办结的时限: 自相关材料收齐后 3 个月内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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