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广州如何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导语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外省户籍参保人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参保地=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地≠户籍地→最后参保地缴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地≠户籍地→最后参保地不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地≠户籍地→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临时账户:

  1、以上确定方法不包括临时账户,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对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

  2、在广东省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后才首次在广东省参保、且首次参保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在广东省属于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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