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购人弄虚作假如何处理

导语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根据所属情形处理。

  申购人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将受到什么处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2、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买卖合同》、由代持管理机构与之解除《共有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管理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成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共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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