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配租申请材料(附下载入口)
导语 2022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材料分为意向登记材料以及资格复核材料,具体材料详见正文。
(1)《意向登记表》原件。
>>下载入口:《广州市2022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
(2)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孤寡老人;
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
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证明、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其他退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证明、残疾军人证明、烈士遗属证明、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证明、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证明(企业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镇领取)。
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属于参加隔离酒店工作的在职人员。
以上(2)~(6)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资格复核材料(资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1)《复核表》及所需资料:
1)《复核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无居住证的情况下,可提供社保证明、单位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供核对。
4)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7)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8)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9)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若此前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表》、《授权书》及所需资料(轮候期间)(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同时递交《申报表》、《授权书》及相关资料。):
1)《申报表》原件;
2)《授权书》原件;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包括港澳台及非本国国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4)家庭财产证明:
●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 A4纸尺寸。
备注:获配租资格的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复核表》、《申报表》、《授权书》及相关资料。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发生变化的,须同时提交《申报表》、《授权书》及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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