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孩生育登记办理指引(对象+材料+流程)
导语 申请人夫妻双方婚姻状况为初婚,且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广东省,通过粤省事在线办理生育登记。
广东三孩生育登记办理
可以,通过粤省事在线办理生育登记。
一、办理事项
生育登记
二、适用人群
申请人夫妻双方婚姻状况为初婚,且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广东省。
三、在线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粤省事”App上选择办理生育登记,填写信息,使用申请人的电子证照并提交。
2、通过后台工作人员受理、核实(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调用/查看申请人的电子证照,不需要核验原件)
3、完成审核后由工作人员签发电子证照。
温馨提示:办理完成后,电子证照将通过省电子证照系统提供给其他业务部门,供生育保险报销等相关业务办理时使用。
四、办理材料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
3、双方结婚证;
4、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再婚一方或双方提供);
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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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一共有网上预约、线下办理两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结婚登记”;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预约。
第二步:线下办理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⑵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和护照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一共有网上预约、线下办理两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结婚登记”;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预约。
第二步:线下办理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一共有网上预约、线下办理两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结婚登记”;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预约。
第二步:线下办理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⑶澳门居民身份证 ;
⑷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一共有网上预约、线下办理两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结婚登记”;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预约。
第二步:线下办理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一共有网上预约、线下办理两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结婚登记”;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预约。
第二步:线下办理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⑵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⑶香港居民身份证;
⑷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一共有网上预约、线下办理两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结婚登记”;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预约。
第二步:线下办理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⑷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一共有网上预约、线下办理两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结婚登记”;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预约。
第二步:线下办理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结婚证;
⑶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按指印)
⑷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⑸当事人为军人的还需提交: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流程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网上预约申请-线下申请离婚-正式办理,其中线下申请离婚与正式办理中间相隔1个月的冷静期。
一、网上预约流程: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离婚登记申请”;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线下申请离婚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小编提示:一般婚姻登记处都有调解员,办理离婚前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看看能不能申请调解员调解,具体以现场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三、正式办理
经过一个月冷静期后,再次携带材料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提交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才可以正式办理离婚。
提交离婚申请流程:网上预约+线下申请
一、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粤省事”并进入“粤省事”小程序;
2.进入小程序后,在页面中下拉,点击“办事”-“人生事”-“婚姻”;
3.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选择“离婚登记申请预约”,并点击进入预约;
4.在所属市中选择广州,并如实填写双方信息;
5.最后选择想要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日期以及时间段并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线下提交离婚申请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小编提示:一般婚姻登记处都有调解员,办理离婚前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看看能不能申请调解员调解,具体以现场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提交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才可以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流程:网上预约+线下申请
一、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粤省事”并进入“粤省事”小程序;
2.进入小程序后,在页面中下拉,点击“办事”-“人生事”-“婚姻”;
3.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选择“离婚登记预约”,并点击进入预约;
4.如实填写证件号码、回执信息;
5.最后选择想要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日期以及时间段并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正式办理
双方携带材料到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⑵香港居民身份证;
⑶澳门居民身份证;
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⑸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⑹结婚证;
⑺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按指印)
⑻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网上预约申请-线下申请离婚-正式办理,其中线下申请离婚与正式办理中间相隔1个月的冷静期。
一、网上预约流程: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离婚登记申请”;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线下申请离婚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小编提示:一般婚姻登记处都有调解员,办理离婚前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看看能不能申请调解员调解,具体以现场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三、正式办理
经过一个月冷静期后,再次携带材料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提交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才可以正式办理离婚。
提交离婚申请流程:网上预约+线下申请
一、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粤省事”并进入“粤省事”小程序;
2.进入小程序后,在页面中下拉,点击“办事”-“人生事”-“婚姻”;
3.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选择“离婚登记申请预约”,并点击进入预约;
4.在所属市中选择广州,并如实填写双方信息;
5.最后选择想要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日期以及时间段并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线下提交离婚申请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小编提示:一般婚姻登记处都有调解员,办理离婚前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看看能不能申请调解员调解,具体以现场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提交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才可以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流程:网上预约+线下申请
一、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粤省事”并进入“粤省事”小程序;
2.进入小程序后,在页面中下拉,点击“办事”-“人生事”-“婚姻”;
3.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选择“离婚登记预约”,并点击进入预约;
4.如实填写证件号码、回执信息;
5.最后选择想要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日期以及时间段并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正式办理
双方携带材料到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⑶结婚证;
⑷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按指印)
⑸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网上预约申请-线下申请离婚-正式办理,其中线下申请离婚与正式办理中间相隔1个月的冷静期。
一、网上预约流程: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广州民政”并关注“广州民政”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最下方菜单栏中的“办事大厅”-“民政服务”;
3.进入民政服务列表后,选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并阅读预约须知;
4.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后,点击“离婚登记申请”;
5.在所属市中勾选广州,即可进入广州婚姻预约系统;
5.选择想要预约的日期并点击查询,
6.在民政局列表中选择你想预约的婚姻登记处并选择预约时间段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线下申请离婚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小编提示:一般婚姻登记处都有调解员,办理离婚前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看看能不能申请调解员调解,具体以现场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三、正式办理
经过一个月冷静期后,再次携带材料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提交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才可以正式办理离婚。
提交离婚申请流程:网上预约+线下申请
一、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粤省事”并进入“粤省事”小程序;
2.进入小程序后,在页面中下拉,点击“办事”-“人生事”-“婚姻”;
3.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选择“离婚登记申请预约”,并点击进入预约;
4.在所属市中选择广州,并如实填写双方信息;
5.最后选择想要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日期以及时间段并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线下提交离婚申请
办理人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按预约的时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小编提示:一般婚姻登记处都有调解员,办理离婚前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看看能不能申请调解员调解,具体以现场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注:目前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为:提交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才可以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流程:网上预约+线下申请
一、网上预约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粤省事”并进入“粤省事”小程序;
2.进入小程序后,在页面中下拉,点击“办事”-“人生事”-“婚姻”;
3.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选择“离婚登记预约”,并点击进入预约;
4.如实填写证件号码、回执信息;
5.最后选择想要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日期以及时间段并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网上预约。
二、正式办理
双方携带材料到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办理条件
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户籍居民的当事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并仍然维持结婚状况,可到其中一方现户籍所在地或原登记地补领证件。
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提交: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⑶当事人为军人的还需提交: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提交:
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⑵香港居民身份证;
⑶澳门居民身份证;
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⑸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华侨、外国人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⑶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流程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系统”办理婚姻登记预约服务事项
(1)登陆“广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点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即可。
(2)关注“广东民政”或“广州民政”微信公众号,对应在“贴心民政”或“一键查询”中即可登陆微信预约平台。
(3)登录“广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在“业务大厅”点击婚姻登记相应预约服务事项即可。
(4)拨打广东省民政服务热线12349,通过语音服务即可预约婚姻登记。
(5)在微信中搜索“粤省事”小程序,选择相应婚姻登记预约即可。
办理条件
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户籍居民的当事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并仍然维持离婚状况,可到其中一方现户籍所在地或原登记地补领证件。
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提交: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⑶当事人为军人的还需提交: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提交:
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⑵香港居民身份证;
⑶澳门居民身份证;
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⑸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华侨、外国人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⑶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系统”办理婚姻登记预约服务事项
(1)登陆“广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点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即可。
(2)关注“广东民政”或“广州民政”微信公众号,对应在“贴心民政”或“一键查询”中即可登陆微信预约平台。
(3)登录“广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在“业务大厅”点击婚姻登记相应预约服务事项即可。
(4)拨打广东省民政服务热线12349,通过语音服务即可预约婚姻登记。
(5)在微信中搜索“粤省事”小程序,选择相应婚姻登记预约即可。
办理条件
⑴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⑵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⑶涉台湾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
⑷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⑴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或户口首页影印后加盖管理单位公章)。
⑵现役军人:本人《军官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⑶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⑷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⑸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⑹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护照的本人照片及个人信息页须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公证机构翻译成中文)。
⑺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⑻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⑼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⑽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证明。
⑾外国有权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翻译成中文或由我国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办理流程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系统”办理婚姻登记预约服务事项
(1)登陆“广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点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即可。
(2)关注“广东民政”或“广州民政”微信公众号,对应在“贴心民政”或“一键查询”中即可登陆微信预约平台。
(3)登录“广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在“业务大厅”点击婚姻登记相应预约服务事项即可。
(4)拨打广东省民政服务热线12349,通过语音服务即可预约婚姻登记。
(5)在微信中搜索“粤省事”小程序,选择相应婚姻登记预约即可。
办理条件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荐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
办理材料
新生儿父母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⑵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⑶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⑷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
⑸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⑹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⑺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登录政务服务网,根据办事指南上传电子材料,提出办理申请;
第二步:材料审查,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或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在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三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受理,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第四步: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步:办结,办结,通知申请人。
第六步:领取登记。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
第二步:材料审查,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三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受理,并开具受理单,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第四步: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步:办结,单位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步:领取登记。
办理条件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
注: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⑵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⑶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登录政务服务网,根据办事指南上传电子材料,提出办理申请;
第二步:材料审查,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或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在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三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受理,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第四步: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步:办结,办结,通知申请人。
第六步:领取登记。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
第二步:材料审查,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三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受理,并开具受理单,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第四步: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步:办结,单位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步:领取登记。
办理条件
㈠换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⑴无法进行出生登记的;
⑵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亲信息变更相应调整)。
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失效:
⑴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⑵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⑶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⑷出生医学证明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⑸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办理材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⑵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
⑶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⑷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登录政务服务网,根据办事指南上传电子材料,提出办理申请;
第二步:材料审查,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或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在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三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受理,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第四步: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步:办结,办结,通知申请人。
第六步:领取登记。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
第二步:材料审查,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三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受理,并开具受理单,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第四步: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步:办结,单位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步:领取登记。
办理条件
具有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的人。
办理材料
按提示进行资料的提交。
办理流程
⑴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通过手机进行身份认证后,申领和预约领取纸质出生医学证明。
⑵在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签出的同时,同步生成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⑶新生儿父母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再次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后,即可点击查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并放入微信卡包内,随时查看。该电子证照有可信数字证书,具备全省互认、便于查询、不会丢失、安全可靠等特点。
办理条件
⑴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子女的已婚(不含离婚、丧偶)育龄夫妻;
⑵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
⑶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⑴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⑵结婚证;
⑶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办理流程
①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②受理:街道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③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④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①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③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④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⑤领证:审批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办理条件
⑴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子女的已婚(不含离婚、丧偶)育龄夫妻;
⑵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
⑶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⑴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⑵结婚证;
⑶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办理流程
①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②受理:街道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③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④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①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③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④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⑤领证:审批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办理条件
⑴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子女的已婚(不含离婚、丧偶)育龄夫妻;
⑵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
⑶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⑴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⑵结婚证;
⑶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办理流程
①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②受理:街道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③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④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①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③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④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⑤领证:审批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办理条件
⑴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子女的已婚(不含离婚、丧偶)育龄夫妻;
⑵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
⑶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⑴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⑵结婚证;
⑶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①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②受理:街道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③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④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①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③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④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⑤领证:审批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办理条件
⑴户籍地在广东省内的育龄妇女(含未婚收养、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及丧偶者).
⑵男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女方非广东省户籍的育龄妇女。
⑶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⑴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⑵结婚证;
⑶现居住地办理需持女方的居住证。
办理流程
①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②受理:街道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核实。
③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④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①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③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申请人户籍地核实。
④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⑤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办理条件
⑴户籍地在广东省内的育龄妇女(含未婚收养、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及丧偶者);
⑵男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女方非广东省户籍的育龄妇女;
⑶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⑴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⑵结婚证;
⑶现居住地办理需持女方的居住证。
办理流程
①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②受理:街道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核实。
③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④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①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③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核实。
④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⑤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办理条件
⑴申请人户籍地在广东省内;
⑵申请人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⑶广东户籍成年人(18-49周岁)。
办理材料
⑴申请人身份证;
⑵结婚证;
⑶申请人免冠一寸彩色近照2张。
办理流程
① 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② 受理: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申请人户籍地核实。
③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④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①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③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申请人户籍地核实。
④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⑤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㈧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办理材料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⒁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⒂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㈧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办理材料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⑷被收养人户口簿;
⑸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⑹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⑺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⑼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⑽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㈧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办理材料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⒁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⒂同意送养证明。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㈧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办理材料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⒁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⒂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㈧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办理材料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⑽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⑾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⒀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⒂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办理材料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⑿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⒀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⒁护照。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办理材料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⑿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材料、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办理材料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⑿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办理材料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⑿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⒀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居民)。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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