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的作用及其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现行暂住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办理暂住证是敦促暂住人口进行暂住登记的最主要手段;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第十条规定“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件,在该市、县范围内有效。”实行暂住证制度是依法实施的一项旨在及时掌握人口信息,了解人口动态,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实行暂住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办理暂住证掌握暂住人口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制定政策、配置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就业、物资供应、市场分析等都需要利用详尽的人口数据。

  暂住证是维护暂住人口合法权益,享受与常住人口平等待遇的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暂住7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有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凭一定期限的暂住证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购买机动车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赴港澳旅游等。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1、暂住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

  收费标准:(1)广州IC卡暂住证每证20元;(2)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每证15元;(3)其他地区暂住证每证5元。

  2、治安联防费:

  收费依据:(1)中央综治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2)《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1号)。

  收费标准:已向常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地方,可参照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5元,全年不超过30元,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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