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退出最新规定(过渡期+租金计算)

导语 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租金计算:

  1、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

  2、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

  3、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1. 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

  合同期满应当腾退所租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资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所租住房。

  2.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推荐阅读:

  >>2021广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获广州户籍家庭/来穗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最新房源、申请指南、摇号分配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