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导语 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意义
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粤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适用对象
1.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
三、适用期限
1.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
2.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
四、政策和待遇
1.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原仅限定于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方面的政策放宽到择业期内的毕业生。
2.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3.毕业生已办理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审批手续的,视为择业期满,不再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
4.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委培生、定向生按委培、定向协议执行。
2.自择业期政策实施起,取消暂缓就业政策。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当年文件执行。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仍符合文件第三项“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
3.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拟就业地。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时可按就业地的落户条件向拟就业地申请迁入户口。
本政策2019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3年。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 月 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就业补贴】可获广州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入口,3000元就业补贴、1万元创业补贴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