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变化?
导语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2月9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规章主要内容和创新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章主要内容和创新
《规定》共24条,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强化生育激励政策供给,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生育妇女就业、休假等权利保障,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完善优生优育服务。
一是围绕婚前、孕前、产前、产后各阶段提供生育全程健康服务,将孕产妇心理健康保障纳入宣传防治范围。
二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孕育科研攻关能力,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不孕不育症。
三是便利生育登记服务,采取现场办理和线上办理相结合,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四是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打击“四非”违法违规活动。
(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加强住房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施公租房保障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条件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适当提高。
二是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
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在人才、贷款、保险方面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至三岁幼儿,结合实际提供托管服务。
四是优化生育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三)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一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其子女护理假。
二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三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产假规定
㈠生育假期:
顺产的:98天;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注: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㈡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奖励假: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注: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
⑴顺产:顺产98天+奖励假80天=178天
⑵剖腹产:顺产98天+剖腹产30天+奖励假80天=208天
男职工产假:
陪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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