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节选)

导语 《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附件4:

住宅设计规范(节选)

  节选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一、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表: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二、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三、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四、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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