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2016年最新版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2016年6月10日前市民可提修改意见。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凡进入入户名单人员,有关申请资料齐全并合格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部门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或国家、省的户籍管理制度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流程图

  2.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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