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居民收养广州孩子办理指南(2024年1月更新)
办理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办理材料
㈠华侨收养提交: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⑿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⒀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⒁护照。
㈡香港居民收养提交: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⑿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材料、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㈢澳门居民收养提交: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⑿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㈣台湾居民收养提交:
⑴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⑵残疾儿童证明;
⑶亲属关系证明;
⑷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⑹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⑺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⑻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⑼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⑽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⑾送养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证明;
⑿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⒀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居民)。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第三步: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第四步: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费用:
无收费
小编提醒:以上消息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所在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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