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2016年最新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十四条 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查询证明的,查询机构应当提供。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要求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的,查询机构应当提供。
书面查询结果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第十五条 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查询人应当保持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完好,不得对其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折页、拆页,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复制,也不得损坏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六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查询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查询的;
(二)擅自扩大查询结果用途的;
(三)擅自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的;
(四)损毁、丢失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
(五)其他不当使用行为。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对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