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导语 实践中有的养父母子女之间出现矛盾无法调和时,会产生疑惑,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但收养关系在符合一定情形和条件时是可以解除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注意:

亲生子女与养子女虽然在法律上地位相同,都彼此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但亲生子女无论关系多么疏远冷淡,都不能从法律上予以解除,而养子女关系却可以通过诉讼或协议解除,因为自然血亲是基于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源于收养事实,两者基础不同,尽管收养协议因具有人身属性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本质上仍属契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希望建立与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并通过协议缔结私法上的契约而成立,因此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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